23 8 月 【家事案件-會面交往篇part 2】
Posted at 06:3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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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會面交往篇part 2】
離婚/分居後,小孩要跟誰圍爐?
文 / 李惠家 律師
承上一篇文章,了解會面交往的重要性後,最常發生的就是會面交往方案約定不清楚所造成紛爭,因此學會怎麼擬訂「可執行」的方案也是相當重要的。
父母離婚或分居後,首重兩造必須要對自身的工作時長、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有所了解,再依照下列項目去做細部約定,才有可能走得長久喔!
舉例來說,野原先生與美牙小姐若是離婚了,約定兩人的未成年子女小新及小葵由美牙擔任主要照顧者,由野原先生在固定的時間來探視小孩二人,則會面交往該怎麼進行討論呢?建議可以就原則性的五大項目來進行約定:
- 一般周間時間:例如約定每週星期一至五下午8點至9點,野原先生得以撥打電話方式為「通話」或「視訊」。
- 周末時間:例如約定每月第一個與第三個星期,野原先生得於星期六上午9點將小新及小葵接回同住,至星期日下午8點再將小新小葵送回。
- 孩子小學學齡後之寒暑假期間:例如約定野原先生於小新寒假時多增加7天、暑假多增加14天的探視時間,小葵於學齡後亦同,如此可方便做較長時間的旅遊規劃。
- 春節:例如約定野原先生得於單數年(以民國年為準,明年113年為單數年)的農曆除夕上午9點接回小新小葵同住,至初二下午8點將孩子送回;偶數年時(以114年為偶數年),則是初三至初五可與孩子會面。如此一來,美牙小姐則在偶數年可以與孩子共同過除夕圍爐囉!
- 其他:例如父親節、母親節,及小新及小葵的生日,在不影響孩子的課業及生活作息下,也可以做會面交往的約定喔!
不論夫妻間就會面交往的討論是在離婚協議或是在法院的調解程序,都可以參考五大項目來做約定,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機率。
倘若不幸的有人未能遵守協議,例如美牙小姐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時,野原先生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或主要照顧者;相反的,如果是野原先生違反約定,未準時交還子女時,美牙小姐得聲請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禁止野原先生繼續探視或減少探視之次數。
當然也期許友善的父母能體諒彼此的辛勞,再尊重對方的意願後,給予會面交往方案多一些彈性,避免孩子因為父母間爭執會面交往的情緒而讓孩子受到更大的傷害及影響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