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會面交往篇part 3】

【家事案件-會面交往篇part 3】

【家事案件-會面交往篇part 3】

小孩都大了還看不到,該怎麼賠我?

文 / 李惠家 律師

本篇來到會面交往系列的最終章!承接前一篇文章的舉例,若野原先生與美牙小姐離婚了,約定兩人的未成年子女小新及小葵與美牙同住,結果美牙小姐因為種種不信任及個人恩怨因素,長期拒絕或阻撓野原先生時間探視小新跟小葵,致野原先生精神上受有極大的痛苦,此時野原先生除了可以對美牙小姐提告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之外,還能向法院請求判決美牙小姐給付精神慰撫金嗎?

本題的答案:

若美牙侵害野原自由探視的情況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則野原是「可以」向法院訴請美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的!

法條依據: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所以,親權的意義,是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中心考量,不僅為權利,同時也為義務,探視未成年子女當然屬於親權之一環。

實際上有判賠的案例諸如:

  1. 以肢體伸手、身體阻擋探視方進入幼兒園探望未成年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2. 經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案,仍將近1年看不到未成年子女,判賠15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638號民事判決)
  3. 無視法院數次的家事暫定會面交往、交付子女的裁定,判賠100萬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如果是「小新、小葵」不願意跟野原先生回家,或是去了野原先生家後不願意回來跟美牙小姐住的話,該怎麼辦呢?

會面交往的履行中,往往會受到現實中的各種突發狀況的挑戰,而其中一種則是未成年子女不願意的話該怎麼處理。

以司法實務運作上來看,通常難以判斷到底是孩子不願意還是照顧的一方不願意,在子女還未滿16歲前,兩邊都還是要盡力的去促成會面的機會,避免以孩子哭鬧等理由故意消極交付孩子。

而考量到現在孩子越來越早熟,可以清楚表達自己意願的年紀越來越降低的情況,所以會面交往的方案持續到未成年子女滿15歲後,則要依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為主,所以到小葵或小新15歲時,就可以自己決定要跟野原先生還是美牙小姐生活囉!